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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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 101年12月28日)
第 27 條
特約醫院或診所得委託特約醫事檢驗所或特約醫事放射所辦理相關檢驗、檢查業務。
特約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依物理治療師法或職能治療師法規定之業務範圍提供服務,應依特約醫院或診所之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或內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處方為之。
前項內科專科醫師應經保險人認可之具有風濕病診療專長。
第二項之職能治療所亦得依精神科專科醫師就其業務範圍開具之處方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