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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保險病房之設置 ( 101年12月28日)
第 32 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

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
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