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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保險病房之設置 ( 101年12月28日)
第 33 條
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非公立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前項比率,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應分別計算之;其因硬體設施限制,未能符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專案提改善計畫報保險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