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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1年12月28日)
第 51 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裁處,應審酌裁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目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作為違約處理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