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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特約之申請及審核 ( 101年12月28日)
第 7 條
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二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定型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每年檢討一次,如有修正,自下次續約日起適用。

醫事機構內之負責醫事人員或執業醫師、藥師(藥劑生)、物理治療師(生)、職能治療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於其申請特約日前五年內,未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七條所定情事,且其申請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十五個工作天者,特約生效日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