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附則 ( 108年05月13日)
第 26 條
審定書應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必要時,並副知相關機關或單位。

保險人對於爭審會所為審定,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

爭審會審定撤銷之案件,保險人因申請人所附文件未齊而須補正者,自補正通知日起,至補正完成日止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執行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