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04日)
第 12 條
保險對象有本法所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或不予保險給付情形時,保險人得控管健保卡,限制其持卡就醫。

前項控管原因消失後,保險對象得依第十三條規定更新健保卡存放之資料,持卡就醫。<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