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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04日)
第 15 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
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
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
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
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
五、提升診療資訊完整性及醫療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