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04日)
第 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該保險對象健保卡內;保險對象使用虛擬卡就醫時,應上傳予保險人。但符合附表一備註三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