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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 107年04月27日)
第 7 條
前條之轉診單,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經開立之醫師簽章(如附表二)。
一、保險對象基本資料。
二、病歷摘要或處置情形。
三、轉診目的。
四、開立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建議轉至之特約醫院、診所名稱、地址、電話及診療科別。

採用電子轉診單者,特約醫院、診所應將電子轉診單傳輸至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並視保險對象需要,列印一份送交保險對象,由其交付予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併入病歷留存。

第一項之轉診單,特約醫院、診所宜使用保險人建立之電子轉診平台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