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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五 編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12年08月23日)
第 68 條
縮小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之不同廠牌藥品價差之方法如下:
一、針對智慧財產權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藥品,逐步以分類分組(Grouping)方式調整健保支付價格。
(一)適用於分類分組調整支付價格藥品之條件:
(二)上述品項、分類分組及價格調整之方法由保險人參考醫、藥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後訂定之。
二、對支付價格高於同成分、含量、劑型、規格藥品支付價中位數一定倍數之藥品,予以調整支付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