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五 編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12年08月23日)
第 74 條
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藥品,經掛號通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及交貨廠商或醫療院所後,自發文日期三週內未補齊正確資料或提出合理說明者,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藥商
(一)未申報或不實申報品項無同成分、同劑型其他產品可供替代,致影響民眾用藥權益者:以該品項之加權平均價格之0.8倍調整且不得高於現行健保支付價格 0.8 倍。
(二)未申報之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含標準包裝規格),生效日自發文日起次次一季一日生效。
(三)不實申報品項有同成分、同劑型其他產品可供替代者:
二、醫療院所
(一)不實申報品項之同藥理分類藥品均以同成分、含量、劑型藥品之最低價給付(自核定生效日期回溯一年)。
(二)依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