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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五 編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12年08月23日)
第 75 條
利用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調整時程:主成分於專利期內、專利權逾期五年以上及無專利權之藥品,每兩年調整一次。
二、藥品分組分類
(一)同核價成分、同核價劑型、同規格量藥品歸為同分組。
(二)同分組藥品依專利與否分為二大類:
三、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一)計算調整期間:自最近一次支付價格調整生效日起至調查截止日止。
(二)專利期內藥品調整方式:
(三)逾(無)專利期藥品調整方式:
(四)專利期內藥品無 WAP,或逾(無)專利期藥品無 GWAP 之調整:
(五)同分組、同廠牌品項之調整:
(六)藥價調整後,同分組品項之最低價不得低於同分組品項最高價之 0.6倍(不含);低於最高價0.6倍(不含)之品項,其健保支付價格依最高價之0.6倍調整;惟不得高於調整前支付價之二倍(含),本規定不適用指示用藥。
(七)調整後同廠牌之同成分、劑型藥品,低規格量藥品支付價格不高於高規格量藥品支付價格。高低規格量品項之調整如下:
(八)經保險人核定屬標準包裝之口服錠劑、口服膠囊劑(健保代碼末三碼為1G0)者,以 1.5 元為最低價,本規定不適用指示用藥。
(九)符合 PIC/S GMP 藥品之最低價:錠劑或膠囊劑為 1.5 元(倘同時具標準包裝者為2元)、口服液劑為25元、100~500mL(不含)輸注液為22元、500mL(含)以上大型輸注液為25元、其他注射劑為15元。以上不適用於健保代碼末二碼為99者及指示用藥。
(十)供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大包裝品項之最小單位(健保代碼末二碼為99者):以同許可證各規格調整後之最小單位之單價最低者調整。
四、相關價格之核算原則如下:
(一)加權平均價格之核算原則:藥價調查申報之個別藥品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小數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二)同分組分類藥品之加權平均價格之核算原則:藥價調查申報之同分組分類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小數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三)新藥價之核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