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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五 編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12年08月23日)
第 78 條
保險人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其支付之藥品費用超出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定之藥品費用總額時,依該超出之比例,於下年度調整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