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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 102年06月07日)
第 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
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