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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 102年06月07日)
第 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本辦法提報財務報告,或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保險人應予以輔導;經輔導仍未改善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