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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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其他特殊情況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12年03月23日)
第 27 條
利用機動性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之規定如下:
一、被檢舉之藥品及併同調查之藥品銷售價格,其同品質條件之藥品有低於現行藥品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者,依調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最低交易價格,計算調整新支付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二、調整後之新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個月之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