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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其他特殊情況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12年03月23日)
第 28 條
保險人與藥商簽訂價量協議之品項,依價量協議檢討調整後之藥品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同意日起算,次二個月之一日生效。

前項藥品適用本辦法第二章藥價調查及調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