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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  ( 103年01月15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第 3 條
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