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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 五 章 附則 ( 98年07月08日)
第 16 條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

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