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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 112年03月22日)
第 3 條
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任、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