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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103年01月29日)
第 26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改善計畫,並建立品質持續提升之監測及改善機制。

前項品質改善計畫活動,應有多專業人員之參與,且明確劃分相關人員之職責,並應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