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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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103年01月29日)
第 28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末病患之療護,進行下列品質稽核活動:
一、身體症狀之控制。
二、癌末病患和家屬心理、社會、靈性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