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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103年01月29日)
第 7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定期追蹤其癌症資料庫所建置之癌症個案,且對存活癌症個案之追蹤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前項追蹤間隔超過十五個月之個案定義為失聯個案,其比例應少於百分之三十,並應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