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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四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 107年01月03日)
第 22 條
依本法捐贈之生殖細胞、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及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機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但依前條第五項規定提供研究使用之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