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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 97年01月22日)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附表所定選檢項目,依財政狀況及身心障礙者需求選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