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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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第 二 章 健康警示之標示
( 112年11月13日)
第 4 條
容器非屬長方體形狀,或難以辨識其最大正面及反面時,健康警示應於容器表面二明顯之處為之。標示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容器總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標示於該容器之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