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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第 二 章 健康警示之標示 ( 112年11月13日)
第 2 條
菸品容器(以下稱容器)應標示之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以下稱健康警示),如附圖。

第 3 條
健康警示,應標示於容器最大外表面接近開口之位置。

容器標示同一組別之健康警示時,應分別採取不同之樣式。

第 4 條
容器非屬長方體形狀,或難以辨識其最大正面及反面時,健康警示應於容器表面二明顯之處為之。標示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容器總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標示於該容器之底部。

第 5 條
健康警示,應以等比例直接套印於容器,且於容器開啟後仍得清楚辨識。但紙菸以外之菸品,得等比例套印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