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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106年05月12日)
第 12 條
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辦機關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