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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106年05月12日)
第 13 條
長照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原護理機構評鑑辦法、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評鑑,且於合格效期內者,應於合格效期已屆最後一年接受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