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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106年05月12日)
第 7 條
本辦法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所定項目。

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

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