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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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 108年10月24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至長照機構執行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評鑑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