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欲登錄之長照服務機構、長照特約單位、照管中心(以下併稱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第二條資格及完成前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其他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無法出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格訓練之證明文件者,得檢具欲登錄長照服務單位之聘僱證明文件,先行辦理認證。<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