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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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 二 章 訓練、認證及發證
( 112年10月11日)
第 6 條
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其有效期限,自證明文件所載日期之次日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長照人員應於前項期間內,依第十七條規定登錄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始得依第七條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