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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第 一 節 通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11 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