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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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第 二 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 107年01月31日)
第 28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