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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三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38 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由主管機關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