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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三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40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長照機構法人名稱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