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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第 一 節 通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6 條
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