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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4 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與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
四、會計憑證。
五、會計帳簿。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