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長照機構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長照機構法人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並得比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有關會計事務,並依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與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
四、會計憑證。
五、會計帳簿。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長照機構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營運活動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動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如附件五至附件八。
長照機構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正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聲明依本條例、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衡量基礎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影響。
五、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結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九、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一、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二、重大災害之損失。
十三、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與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率,及報經核准之文號。
十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提撥辦理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之金額與支用情形;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提撥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十五、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七、設立機構之財務資訊。
十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九、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長照機構法人無前項第七款及第十一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
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之期間所生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內以附註說明:
一、淨值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長期照顧服務規模或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之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長照機構法人無前項所列之期後事項者,亦應說明無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