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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服務費用申報、審查及支付 ( 112年10月06日)
第 43 條
特約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考量其違規情形,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開給收據。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製作紀錄、未依限保存或製作紀錄虛偽不實。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五、對長照給付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