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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服務費用申報、審查及支付 ( 112年10月06日)
第 38 條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後,應於次月十日前,檢具申報服務費用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服務費用。

特約服務單位逾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服務費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至遲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報。

第 39 條
特約服務單位依前條規定申報服務費用,所檢具文件、資料或填報內容有缺漏或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補正。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特約服務單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之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於完成審查後三十日內,依審查結果支付服務費用。

第一項補正逾當月服務費用申報期限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特約服務單位未能於提供服務之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支付服務費用,得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第 40 條
地方主管機關與特約服務單位得於特約內約定,服務費用支付得以暫付之方式辦理。

第 41 條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地方主管機關應就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
一、長照給付對象及服務人員資格。
二、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三、照顧計畫服務項目、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之照顧組合數及支付價格之核對。
四、登載於資訊系統服務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核之事項。

第 42 條
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
一、因可歸責於特約服務單位之事由,未具附表一所列資格而提供長照服務。
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核定之照顧計畫申請支付服務費用。
三、提供未經簽訂特約或有效期間外之服務項目或服務區域。
四、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資訊虛偽不實。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協調由長照給付對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以外之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六、提供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違反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組合內容及說明。
七、提供服務之人員,違反給付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
八、未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規定接受訓練,即提供服務。
九、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予支付之項目。

第 43 條
特約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考量其違規情形,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開給收據。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製作紀錄、未依限保存或製作紀錄虛偽不實。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五、對長照給付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