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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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特約申請及審查
( 112年10月06日)
第 8 條
申請特約單位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事,並經地方主管機關終止特約,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於該單位受處置後三年內,另申請設立特約單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特約。
前項情事,已逾三年,經予以特約後,再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者,五年內不予同意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