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二 章 確保健康飲食 ( 113年01月03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之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得提出營養強化建議,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

食品業者依前項建議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