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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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03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三、獎助及輔導之規劃。
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