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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03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內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獎助與輔導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人員訓練之訂定及執行。
四、教育宣導、轉介服務與資源網絡聯結之規劃及提供。
五、其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