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二 章 確保健康飲食 ( 113年01月03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