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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二 章 組織 第 三 節 執行機構 ( 107年08月23日)
第 15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職員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但投資在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下且不擔任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