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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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二 章 組織 第 三 節 執行機構
( 107年08月23日)
第 17 條
管理處之職掌如下:
一、區域內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二、區域內用水之調整。
三、區域內水利糾紛之處理。
四、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五、區域內事業改善之建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